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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

发布时间:2026/02/06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城市绿化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提升行政法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城市绿化条例》等行政法规,调整了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

修改《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完善有关规划审批制度,与国家有关改革政策做好衔接。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废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

《城市绿化条例》修改了以下条款。

一是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是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三是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四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了以下条款。

一是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二是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三是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四是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五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六是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七是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八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修改了以下条款。

一是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删去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条例》修改了以下条款。

一是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也作了相应调整。(记者刘斯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