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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薄壳山核桃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7   浏览:520次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薄壳山核桃产业健康发展,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有效使用,根据《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谯区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推进林长制改革发展奖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秘〔2020〕54号)和《南谯区美国薄壳山核桃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南林长办〔2020〕22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查验收目的

造林检查验收是核实薄壳山核桃造林实绩、评价绿化成效、有效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薄壳山核桃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检查验收形式

检查验收由区林业局组织,成立检查验收工作组,负责薄壳山核桃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检查验收内容

主要有造林面积、造林质量、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品种配置、基础设施配套和抚育管护情况等。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四条  标准依据

(一)《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DB34/1267—2010);

(二)《安徽省薄壳山核桃营造林技术规程》;

(三)滁州市林业局2021年《关于印发薄壳山核桃造林用苗及检查验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谯区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推进林长制改革发展奖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秘〔2020〕54号);

(五)滁州市南谯区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谯区美国薄壳山核桃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林长办〔2020〕22号)

 第五条  合格标准

(一)树种和品种

1、树种。仅限于薄壳山核桃。

2、品种。通过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并且适宜我区栽培的波尼、马汉、C21、金华等优良品种。

3、品种配置。按照 1~2 个主栽品种,配置 2~3 个授粉品种,授粉品种株数占总株数的 10~15%,品种可分行配置或混杂配置。

(二)苗木要求

1、优先使用大容器苗(直径20cm),推荐使用土球苗(土球直径为苗木地径的7-10倍,厚度为土球直径的2/3),不建议使用裸根苗。

2、一般造林用苗:推荐使用地径≥1.5cm,苗高≥1.0m的容器苗或土球苗。

3、农田林网等用苗:推荐使用地径≥3.0cm,苗高≥2.0m的大规格容器苗或土球苗。

4、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造林,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不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5、严格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为确保种苗质量,造林投资主体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证》、《植物检疫证书》、《良种苗木标签》和《苗木采购合同》等。

(三)规模。造林主体在同一区域造林面积100亩以上,并且要求集中连片。

(四)造林地块。根据薄壳山核桃生物学特性,坡度大于15度的地块不适宜栽植,造林地块在整地时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避免水土流失。

(五)造林密度。参照《安徽省薄壳山核桃营造林技术规程》,实生苗初植密度可选择株行距为4m×6m、4m×8m,嫁接苗初植密度5m×8m、5m×10m。

(六)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次年造林保存率达到90%以上。

(七)抚育管护。按照《安徽省薄壳山核桃营造林技术规程》要求,主要开展松土除草、除萌修剪、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措施。

第六条  其它要求

(一)栽植山核桃、圆核桃等非薄壳山核桃的,视为常规造林,不享受区级财政补助。

(二)砧木萌发而接穗没有萌发的视为实生苗。

(三)造林成活率90%以下的地块,限期进行补植,补植后仍不合格的不享受区级财政补助。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七条  检查验收方式

结合造林验收,进行逐块全面核查验收。

第八条  面积、成活(保存)率核查及计算方法

(一)造林面积

采用GPS定位与地形图勾绘相结合的方法确定面,以亩为单位。

(二)造林成活(保存)率

1、调查方法。采用样地(样行)调查法。

2、抽样比例。面积100—300亩,抽样比例不低于5%;面积300亩以上,抽样比例不低于3%。

3、样地设置。根据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应按照造林地块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在样行内调查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保存)株数。一穴多株造林的,每穴成活(保存)株数多于一株的视为成活一株计算。

第九条  及时建立薄壳山核桃造林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图表,造林面积,整地方式,造林树种、品种、配置方式,栽植密度,种苗来源以及管理措施等。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薄壳山核桃造林,经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报请区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区级财政补助:

(一)麻栎采伐后栽植薄壳山核桃的造林地块;

(二)种苗来源不明,未在定点良种基地采购的;

(三)实生苗造林且未采取优良品种嫁接换优和高效栽培技术的,视为常规造林,只享受当年造林补助;

(四)原为薄壳山核桃树种,重新改造薄壳山核桃的;

(五)林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合同低于10年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当年区级财政补助,限期整改合格后,顺延补助:

(一)草荒严重已明显影响薄壳山核桃生长的;

(二)套种苗木已影响薄壳山核桃生长,未及时移走的;

(三)当年施肥少于2次的(不含新造林);

(四)管理粗放,林木生长不良,已无发展前途的。

(五)次年验收不符合滁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薄壳山核桃造林用苗及检查验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验收要求的。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也不得享受区级财政补助:

(一)种苗来源不明,不能提供“三证一签”及购合同的;

(二)不能如实提供林权证明的;

(三)对林业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当年补助;连续两年整改不到位或中途毁林的,取消当年及后期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